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老年集邮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
日期: 2017-12-09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面对社会老龄化的挑战,党和国家把切实加强老年工作、发展老年事业作为加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国的老年集邮组织和老年集邮工作,客观上已成为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的组成部分。我国现有的集邮队伍中,老年人占有的比重将不断增加。老年集邮者不仅是我国集邮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将越来越成为我国集邮事业发展的生力军。因而,切实加强老年集邮队伍建设和老年集邮工作,成为发展我国集邮事业的一项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战略任务。为此,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专门成立老年集邮工作委员会并制定以下条例:
第一条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老年集邮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领导下的开展老年集邮工作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文化自信,团结、联系全国老年集邮组织,深入开展老年集邮活动,提高中国老年群体集邮文化素养。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加强党对集邮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民间集邮组织的引领。
2、加强基层老年集邮组织建设,结合实际自治自律。
3、努力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推动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争取党政机关的老龄委、精神文明办、老干办及活动中心,以及工会、共青团、文联、文化馆等部门,关心和支持当地老年集邮工作和集邮活动的开展,提高集邮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
5、了解各地集邮文化发展成果。
6、开展基层集邮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本会委员由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聘任,任期为5年。必要时可缩短或者延长。
第五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2、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赠送的出版物与邮品。
3、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应聘自愿,退出自由。
第六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组织条例。
2、完成本会确定和交办的任务。
3、积极参加或支持本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4、向本会反映当地集邮活动开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保持良好的集邮道德和学术风范,维护本会声誉。
第七条 委员如有触犯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条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本会有权予以解聘。
第八条 本会设主任 1人,副主任数人、秘书长1人,可聘任顾问若干人,每届任期同委员任期。
第九条 本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采取通讯会议或网络会议的形式,总结与布置任务,交流研究体会。
第十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
第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1、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秘书处活动经费。
2、各级集邮协会资助。
3、委员个人资助。
4、社会赞助。
5、国内外捐赠。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主要任务范围,不得用于其他。
第十三条 对本条例的修改须经本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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