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青少年集邮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日期: 2017-11-27
第一条 全国青少年集邮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少工委”)是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领导下组织开展青少年集邮工作的委员会。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为工作目标,联合教育、共青团等部门,通过集邮文化的宣传,推进集邮文化进校园工作,培养集邮后备人才,为促进集邮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组织机构
少工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秘书长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一般由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副会长担任,秘书长由集邮联秘书处负责青少年工作的同志担任,委员由各省专职工作人员或热衷于青少年工作的课外辅导员组成。
第四条 工作任务
(一)发展和扩大青少年集邮队伍;
(二)制定少工委五年工作规划和每年的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全国性的青少年集邮活动;
(四)对各地开展的青少年集邮活动进行指导;
(五)负责全国青少年集邮活动示范基地的申报、审核、评定、联系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集邮文化辅导员的培训;
(七)负责青少年集邮典型经验的宣传推广和交流
(八)负责青少年集邮教材的编写工作。
第五条 工作安排
(一)少工委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检查落实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布置下阶段活动计划;
(二)少工委原则上每4年完成一次全国青少集邮活动示范基地的评定工作,并对原有的示范基地进行复审复验,对复审复验不合格者,向全国集邮联报告后,对全国青少年集邮活动示范基地称号予以取消;
(三)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全国集邮文化辅导员培训班,规模在80人左右;
(四)每年组织一次青少年集邮成果网络展评活动;
第六条 少工委日常工作由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秘书处组织工作部负责。
第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