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学术委员会组织条例
日期: 2017-11-15
第一条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领导下的开展集邮学术研究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学风,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和联系全国集邮学术研究骨干,深入开展集邮学术研究活动,提高中国集邮学术研究水平。
第三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制定本会学术研究规划、计划,开展学术研究活动。
2、负责中国集邮名词标准化、规范化的审定工作。
3、评选国内优秀集邮学术论文和出版物。
4、编撰、出版集邮学术刊物与书籍。
5、了解各地学术动态与成果,评定重大研究成果。
6、开展与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的集邮学术交流活动。
7、开展国际集邮学术交流活动。
第四条 本会委员由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聘任,任期为5年。必要时可缩短或者延长。
第五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2、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和赠送的出版物与邮品。
3、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应聘自愿,退出自由。
第六条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组织条例。
2、完成本会确定和交办的学术研究任务。每年至少撰写一篇以上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性文章、专著。
3、积极参加或支持本会开展的有关活动。
4、向本会报告本人学术研究情况,反映当地学术研究情况,提供学术研究成果的有关资料。
5、保持良好的集邮道德和学术风范,维护本会声誉。
第七条 委员如有触犯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条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本会将予以解聘。
第八条 本会设立委员学术档案,委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完成本会确定的学术研究任务,本会将予以劝退。
第九条 本会设主任 1人,副主任2人、秘书长1人,可聘任顾问若干人,每届任期同委员任期。
第十条 本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采取通讯会议或网络会议的形式,总结与布置任务,交流研究体会。
第十一条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秘书处学术宣传工作部负责。
第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1、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秘书处活动经费。
2、各级集邮协会资助。
3、委员个人资助。
4、社会赞助。
5、国内外捐赠。
6、在主要任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主要任务范围,不得用于其他。
第十四条 对本条例的修改须经本会全体会议通过后实施,并报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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