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集邮联宣传工作委员会组织条例
日期: 2017-11-1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集邮宣传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充分发挥宣传舆论工具的作用,扩大集邮宣传的社会效果,推动集邮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成立全国集邮联宣传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宣传工作委员会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集邮文化事业这一宗旨,充分发挥宣传工作的导向、教育作用,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宣传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协调全国集邮宣传工作,研究、制定全国集邮宣传工作的规划和实施方案,总结交流宣传工作的典型经验;指导办好各级邮协的会报、会刊,及时讨论宣传报道的重点和存在的问题,掌握宣传报道方向和舆论导向,协调社会宣传部门的集邮宣传工作;建立健全集邮宣传工作的骨干队伍,提高宣传干部的素质和工作质量;组织撰写和推荐有关集邮宣传工作的书籍、文章与宣传材料;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国性的集邮宣传活动;开展集邮的对外宣传工作等。
第四条 宣传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重点是:广泛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书籍等多种传播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集邮的文化内涵和社会作用,宣传集邮活动的文化意义;倡导正确的集邮观,加强高尚的邮德邮风的宣传,抨击不良风气,树立良好的集邮形象;系统宣传普及集邮知识,扩大集邮的社会影响,提高会员和集邮爱好者的文化素质和集邮水平。
第五条 宣传工作委员会由新闻出版单位、文化宣传部门等有关方面人员和集邮宣传工作者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秘书长一名。必要时,可聘请顾问若干名。委员会成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邮协会、各行业集邮协会和有关部门推荐,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六条 宣传工作委员会受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领导,其日常工作由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秘书处学术宣传部负责。
第七条 宣传工作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和布置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部分委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题性会议。
第八条 宣传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在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秘书处活动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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